两宗恶势力犯罪案件终审宣判

梅州日报 2020-10-29 09:15

本报讯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宗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十一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相应获刑并处罚金。

“家访”放贷暴力催债

2017年7月中旬,李某强作为投资人进入刘某与陈某东等人合伙开办的信贷中介公司“和某公司”,约定由其出资进行高利放贷,收回的本金归李某强,收到的利息由李某强、刘某、陈某东等人按约定分配。“和某公司”先后由陈某东租下兴宁市兴城两间店铺作营业点,在没有工商局登记注册、未办理金融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以“和某公司”名义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之后形成以李某强为首要分子,陈某东、肖某威、李某为重要成员,罗某锋、戴某平、卢某华、刘某、黄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主要以暴力或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追讨非法债务谋取非法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和某公司”开始高利贷营业到案发,李某强作为公司老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为公司提供放贷资金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等;陈某东、肖某威、罗某锋是公司主要成员,先后担任公司财务,主要负责到借款人员处家访、审核相关信息、放贷及催债、代发公司成员报酬等;李某主要负责根据李某强、陈某东、肖某威等人的指示带领戴某平、卢某华等人,携带喷漆、铁锤等物到借款人住家或工作地点,以恐吓、威胁、滋扰、纠缠、喷漆、砸门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或其家属还款,或以催债之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18年9月11日、21日,公安民警将李某强、陈某东、肖某威、李某、罗某锋、刘某、卢某华、戴某平、黄某九人抓获归案。

该案件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对首要分子李某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该集团的其他八名成员根据各人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三名重要成员陈某东、李某、肖某威同时并处5万到8万元不等罚金,责令被告人李某强、陈某东、刘某、李某退赔被害人罗某16800元。

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

滋事数罪并罚

2017年至2019年2月间,夏某多次开设赌场,并组织郑某林、陈某甲、李某负责带人参赌、记账、抽水等。期间,为追讨参赌人员的欠款,夏某先后纠集刘某警、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等人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催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夏某还伙同妻子陈某乙以及杨某选向梅州市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抵押贷款290400元,并把抵押的小车私自出卖给他人,后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2019年4月4日,夏某、陈某乙、杨某选家属已将抵押贷款全部偿还给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得到谅解。2019年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坭陂镇某村抓获夏某、刘某警;3月4日,郑某林、陈某甲、李某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投案;3月12日、13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陈某乙、杨某选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结伙开设赌场,并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赌债,强拿硬要,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某、杨某选、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警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该案件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对首要分子夏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余六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罚金。(李盛华兴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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