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公交车内摔致伤残 公交公司被判赔19万多元

梅州日报 2020-10-17 08:14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翁远明)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期,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搭乘公交车时在车内摔伤的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

据了解,2019年4月15日上午8点多,廖女士从火车站附近乘坐公交车前往市区。当车行驶到彬芳大道南园路段时,前方突然有一辆小轿车驶入机动车道,公交车司机采取急刹车。廖女士从座位上摔了下来。事发后廖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了51天,伤情被有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今年5月,廖女士起诉公交公司,索赔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而公交公司认为事发时司机是为确保乘客的安全才进行急刹车的,完全符合司机操作规程,不存在任何过错,廖女士受伤是她本人在乘车时未坐稳导致,事故责任应由她本人承担。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女士持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车辆,双方已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于本案事故无证据显示廖女士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廖女士受伤损失应由公交公司赔偿,遂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廖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9万多元,判决后公交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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