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贷款逾22年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梅州日报 2020-04-07 09:28

房产证一直放在自己家的抽屉里,胡某却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其房产被其贷款的5万元作抵押担保逾22年,可自己的房产证从来没有借给别人,自己也从来没有向银行贷款过这5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终判决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借款合同。

1961年出生的胡某是某公司的退休职工。位于五华县水寨镇的涉案房屋原是胡某公司的房改房,现该房的登记所有人为胡某,胡某一直在此房居住多年,直至2000年3月搬离此房后才出租给他人。近日,胡某想将此房出售,去房产部门查询相关房产信息时才被告知该房产已于1996年8月4日由和自己同名同姓的“胡某”在银行贷款5万元作抵押。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胡某经与五华房管部门留存的相关资料核对,发现所有签名均不是自己亲笔签名,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伪造。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1996年8月4日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已超过最长诉讼保护时效。

银行则辩称,档案留存资料显示胡某确实于1996年8月4日向我行借款5万元,并以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6年5月19日,与胡某同名同姓的“胡某”(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也与胡某不同)向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同年8月4日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所有权人为胡某的上述房产作为5万元借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 1996年8月4日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抵押贷款伍万元,用于电器,还款期限为1996年12月4日,利率按月息12.81‰计……”。根据调取的涉案借款抵押登记和涉案房产的相关资料以及胡某档案等相关材料显示,胡某于1984年进入某公司,且参加分得了上述房改房。胡某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也与“胡某”身份证号不一致。关于借款有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问题,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至1996年12月4日,涉案借款逾期还款至今已有22年多,而银行也没有提交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现涉案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保护时效,故作为从合同的房产抵押权也已超过最长诉讼保护时效。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银行机构,在他人办理抵押贷款时,应保持工作责任心,尽到自身的认真审查义务,避免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另外,作为房产拥有人,应妥善保管好房产证原件,切不可轻易交给他人持有,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刘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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