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期在野外违规用火 五华2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梅州日报 2019-12-11 09:13

本报讯当前正值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杜绝火灾隐患,五华县公安局结合上级要求,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然而仍有人违规野外用火。

11月25日14时30分许,中兴派出所接到周江镇利洋村护林员报警称:村民张某云在利洋村石塘角山脚下焚烧杂草。经民警询问,嫌疑人张某云(女,57岁)如实供述了其于11月15日17时许、25日13时许在周江镇利洋村石塘角山脚燃烧杂草的违法事实。

11月27日16时许,水寨镇派出所接水寨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水寨镇大岭村有人焚烧杂草。民警现场将违法焚烧杂草的嫌疑人曾某香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据了解,曾某香(女,58岁)如实供述了其于当天下午在水寨镇大岭村自家菜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并焚烧菜地杂草的违法事实。

嫌疑人张某云、曾某香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嫌疑人张某云、曾某香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了解,五华县人民政府于11月8日向全县发布了第3号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明确了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划分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五华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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