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追究刑事责任 两青年锒铛入狱

梅州日报 2019-10-26 10:34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陈琳)部分市民出于喜爱、猎奇、跟风等心理,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来饲养,助长了珍贵野生动物被贩卖、被杀害等犯罪行为的滋生。近日,梅江区法院审理了两宗因非法出售和购买活体领角鸮(猫头鹰品种)被判刑案件。

今年2月中旬,廖某彬(大埔县人)途经大埔县西河镇时,从路边一陌生人手中以120元价格购买1只活体领角鸮,然后微信联系熊某某(梅县区人),双方谈好后以350元价格成交。2月22日中午,廖某彬用纸箱将领角鸮装好后,叫了一辆蓝牌车把领角鸮卖给熊某某。经查,熊某某不仅从廖某彬处收购了1只活体领角鸮,还于2019年初,从微信好友手中收购了一只雕鸮鸟爪、一只死体长耳鸮做成的标本,且上述鸟类及制品均在其家中查获。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活体鸟类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送检的死体鸟类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长耳鸮的标本;送检的鸟爪制品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雕鸮的爪制品。领角鸮、长耳鸮、雕鸮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廖某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存在自首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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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

10年以上

濒危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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