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侄子将叔叔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 推倒老屋预盖新房

南方农村报 2019-06-25 11:56

南方农村报讯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白石村高湖塘因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2005年,全村村民在领取政府每户1万元的搬迁款后,整村搬迁。

该村有处老屋,破败倒塌,无人居住。2018年初,主张该房为己所有的该村70岁老人刘木(化名)想把老屋推平,重新建个简单铁皮屋,遂租借黎某某的钩机,铲除泥土屋。未料,做完这些后,其侄子刘侄(化名)等人以老屋属其所有为由,将刘木告上法庭,索赔20万余元。

今年2月,梅州市大埔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木与黎某某是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应赔偿62520元。

两被告均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刘木称,自己作为真正的老屋继承、管理者,出于安全考虑,有权处理已倒塌多年的老屋。而黎某某称,其只是受委托铲平破败的老屋,也未具体操作钩机施工,只是将钩机师傅介绍给刘木,不应承担责任。近日,梅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大埔县法院认为,刘木的大哥刘某去世后,上述房屋及杂间由刘侄等人管理使用,被告刘木、黎某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情况应当清楚。而刘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就授意黎某某铲除房屋,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相关民事权益。

评估机构作出的《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显示,上述房屋及杂物间的价值为59070元,用去价格评估费3450元。为此,大埔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木及黎某某共同赔偿62520元,两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刘木、黎某某上诉后,二审庭审上,原告未提供权属证明、被告是否为共同侵权人以及《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一审时,原告刘侄没有提供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也没有建房许可、宅基地等证明,只是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其父亲所建设。在二审庭审上,刘木也出具村委会证明对抗,以证明刘侄的村委会证明不能用于价值、评估等用途,只能证明刘侄的父亲在村里有屋基。

对于《房产价格评估报告书》,刘木还向二审法官表示,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在一审时已当庭质疑其可靠性,“评估所依据的材料没有双方质证,评估机构没有实地测量与勘测,是根据房屋仍然完整时的照片、刘侄手写证明、房屋平面图等计算出的结果。而且假设房屋是全新的状况进行评估。”

而黎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刘侄没有出具权属证明并非适格原告,其主张物权的应当提供登记证明,即涉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明,以此证明其对涉诉房屋具有物权,或者被继承有物权。

此外,本案中,刘木与黎某某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刘木委托黎某某,介绍雇请钩机师傅代为清理已经坍塌的房屋。而这种委托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结果,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因而该律师认为,黎某某主观上无过错,且属于善意行为,一审法院将黎某某和刘木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并判决由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此案还在二审过程中,尚未二审宣判。

(金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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