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提高基本医保相关待遇
本报讯(记者黄焱通讯员钟啸)经市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明确即日起,梅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定额补助项目标准提高,梅州市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根据《通知》精神,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11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至3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8000元降为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提高至20万元,报销比例仍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生育医疗费,顺产补助从1000元提高至1300元,剖宫产补助从1300元提高至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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