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未停稳便打开车门 致乘客受伤,责任谁担?
公交车司机临时有事请人代班,之后代班司机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导致一名67岁的乘客在下车时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公交车司机赔偿受伤乘客各项损失19万多元,代班司机和公交车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印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因临时有事,便以一天200元的工钱请许某代班三天。2017年10月12日8时15分,代班司机许某驾驶公交车从丰顺县埔寨镇往汤坑镇三门凹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平寺门口路段准备停车时,在车辆尚未停稳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导致其中一名67岁的乘客陈某在下车时被甩出车外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许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调查,许某没有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的资质。后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2018年2月23日,陈某将许某、印某以及涉案公交车所属公司一并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多元。
【法院判决】2018年5月24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印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9.1484万元,被告许某、益丰交通公司对原告陈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许某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原告陈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许某系印某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许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公交车所属公司向印某收取承包费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费等费用,而印某也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因此,被告公交车所属公司对被告印某在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谢碧娟罗佩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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