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牢记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关键点 不触法律底线 共建美好家园
山清水秀、林海万顷是梅州生态的真实写照。为保护绿色家园的珍贵“精灵”,守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近年来梅州市开展一次次专项行动、举办一场场普法宣传,多渠道宣扬创森工作,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意识不断增强。然而,仍有心存侥幸者、谋求利益者“目中无法”,触犯法律底线,最终被法律所制裁。
林业部门特对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解读,呼吁广大群众心中有法懂法、自觉守法,共创国家森林城市,共建“美丽梅州·美好家园”。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二、禁止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六、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七、不得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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