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优惠券有“保质期” 一对夫妇未在适用条件内使用,优惠内容失效
本报讯(记者钟妃彬
通讯员徐冰琪) 陈某夫妇买房时获赠了一张车位优惠券,多年后想抵用时却被房地产公司拒绝。近日,夫妻俩将该公司告上五华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允许其使用该优惠券却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年9月的一日,陈某夫妇与五华某小区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五华县水寨镇的一套商品房。同日,该公司赠送了一张载明有优惠适用条件的“车位优惠券4万元”的优惠券给陈某夫妇。2014年11月底,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将优惠券的适用条件和时间(2014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参加车位公开推售活动)通过短信发送至陈某夫妇签订合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向陈某夫妇发出邀约,但陈某夫妇未在此时间段内参加和回应。直至2016年后,陈某夫妇才多次到该公司处要求,购买车位时使用该优惠券,但均被拒绝。陈某夫妇便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该房地产公司称,车位优惠券是附适用条件的。陈某夫妇未参加车位公开推售活动,这说明其不满足车位优惠券的适用条件。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该车位优惠的要约失效,对该房地产公司不产生拘束力,因而不再承担要约责任,遂依法驳回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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