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赌球,莫让世界杯成“世界悲”

梅州日报 2018-07-05 21:40

●江育娇

近来最热门的话题,莫过于俄罗斯世界杯了,而这场四年一次的足球盛宴,也带“火”了一些赌球活动。部分球迷觉得看球不够过瘾,会投注参与胜负竞猜。但如果涉及到“地下赌球”,就要引起重视了,因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接受投注,被判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彭某,“80后”,是一名烫染店的老板。2014年世界杯期间,彭某从朋友处得到一个名为“皇冠”的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在网站上投注能得到网站给的投注金额0.5%的返点,双方约好每星期以现金方式结算。之后,彭某就开始利用该账号在皇冠网站上投注参与网上足球赌博,并接受他人投注。经鉴定,被告人彭某利用该代理账号在世界杯期间的投注额达21万多元。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彭某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90后”,在2016年6月至7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通过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给下线赌民使用。此外,王某还接受下线赌民的投注,然后转投到赌博网站,共投注17万多元。王某最终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网络赌球,上线下线皆获刑

被告人廖某甲,“80后”,于2009年租了一间门店,以其堂弟廖某乙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出资成立某酒庄,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停止营业。2011年开始,廖某甲从赖某处得到外围网络赌球、“六合彩”、“时时彩”的赌博账号和密码后,将该酒庄作为赌博场地,购置了3部台式组装电脑作为网络赌博的工具并参与日常管理,且在廖某乙知情的情况下,每月支付给廖某乙2000元。廖某甲利用这些代理商账号参与网络赌博,并提供下设会员账号给他人使用。结账时代理商账号按总金额的20%结算,另有2%的回扣。经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廖某甲用A账号投注金额为60多万元,有效金额为40多万元,共盈利20多万元;用B账号投注金额为50万元,从中盈利6万多元;廖某甲还参与“六合彩”赌博,在C账号共投3万多元,输了1万元;参与“时时彩”赌博,共投注1万多元,输了500多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廖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此外,给廖某甲提供赌博账号和密码的赖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竞猜是娱乐,赌球则犯法

竞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持少量财物进行输赢竞猜的,属于正常的文娱活动;而目前网络上存在的赌球网站,都是未经过审核的,在该类网站上投注涉及赌博,可能会被行政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积到5000元或赌资数额累积到5万元,或者参赌人数累计到20人的活动。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开设供他人赌博场所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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