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一错再错 主犯贩毒超2公斤被判死刑

韶关日报 2020-06-23 08:38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吴某、王某三人都是“瘾君子”。其中,黎某、吴某二人是情侣关系,黎某曾于200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6年至2017年间,黎某亲自或指使吴某,多次前往广东省普宁市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并带回韶关,将其所购的部分毒品在韶关贩卖给王某等人,另外一部分则邮寄至云南昆明市等地贩卖。此间,黎某共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00多克,海洛因10余克;吴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250克;黎某和吴某将部分毒品卖给王某后,曾多次在自己的住所容留王某吸食毒品。

王某购得毒品后,除自己吸食外,还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等,共贩卖甲基苯丙胺80克。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吴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运输,且在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黎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200多克,社会危害性大,且其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综合考虑黎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分别判处吴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五年,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8万元,对吴某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快、戒断难、价格高昂等特点,极易导致吸毒者沉溺其中、无法自拔,走上以贩养吸的违法犯罪道路,本案便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

据悉,案中被告人黎某吸毒多年、毒瘾很深,虽曾因贩毒获刑但仍不知悔改,其落网后仍侥幸认为自己罪不至死,并曾向办案人员表示,贩卖毒品系其获取毒资的唯一途径,如其经审理后被处以刑罚,出狱后他仍旧会踏上贩毒之路,由此足见毒品危害之深重。最终,黎某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同时也为人们敲响了警钟——珍爱生命当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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