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了假公章 公司拒赔工伤款 双方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江海区检察院查明真相促和解

江门日报 2021-06-09 10:36

打击虚假诉讼,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近日,某公司代表前来江海区检察院申请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称涉案的工伤赔偿款执行依据是根据伪造的证据形成,这属于虚假诉讼,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江海区检察院经过审慎细致调查后,终于揭开案件背后真相,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用人单位依法追偿的权利。

公司以假公章为由,拒赔工伤款

2019年11月5日,何某兵在江门五邑路扩建工程新民大桥桥梁工程工地上班时被钢筋扎伤右脚趾,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经劳动仲裁裁决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何某兵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工伤赔偿共计28万余元。

因劳务公司一直未履行赔付义务,何某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务公司却坚持认为何某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时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是伪造的,不是该公司持有的公章,仲裁裁决书是根据伪造的证据形成,属于虚假诉讼,法院不应据此强制执行其财产,对何某兵的工伤赔偿款也不应由其承担。

检察官厘清关键症结,查明真相

经承办检察官初步核实,何某兵提供的劳动合同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确实与该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样式大小不一致。因该案可能是虚假诉讼,又涉及农民工的工伤理赔权益,江海区检察院决定务必查明案件的关键点:何某兵是否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检察官联系新民大桥桥梁工程工地的负责人詹某云。其承认何某兵是劳务公司的员工,但表示其只是受发包方中电建十四局的委托来管理劳务公司工地的员工,对于公章问题却刻意回避。因詹某云已回重庆老家,何某兵也已到甘肃工作,无法详细对二人作进一步的问话调查,造成调查进展具有一定的阻滞。

检察官多次翻阅现有的证据材料,根据何某兵对案件细节的陈述及劳动合同上詹某云在劳务公司盖章处签名,判断出詹某云可能是挂靠劳务公司承接工程。果然,经询问,劳务公司承认其与詹某云是挂靠关系,双方曾签订《建筑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但其坚持公司公章一直由法定代表人王某保管,从未外借,也从未允许詹某云私刻该公司公章,何某兵提供的劳动合同所盖的公章是伪造的,不予承认其是工地员工。

随后,检察官到发包方中电建十四局江门项目部调取了詹某云2019年12月委托发包方代发工地员工的工资支付明细表、工人工资结算表等资料。这些资料充分证明何某兵以及证明何某兵受伤情况的证人韩某国、何某勇均是詹某云承建项目的工人。而詹某云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中,也明确约定詹某云组织的施工作业人员编制为该公司所属的施工作业队。因此,詹某云的行为显然构成表见代理,虽然劳动合同上的公章与该公司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但何某兵与劳务公司在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不属于虚假诉讼。

检察官兼顾双方权益,促成和解

检察官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如实告知双方当事人,其均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但劳务公司招录何某兵不到3个月就摊上这么一大笔赔偿款,觉得自己比较“冤枉”,而且公司目前资金紧缺,在经营方面存在一定的压力。而何某兵因已不在江门工作了,故希望能尽快拿到钱彻底解决此事。

检察官先主动联系了劳务公司一方,耐心向其解释相关法律依据以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后果,并告知其有权对伪造公章的詹某云进行追偿。随后,又联系何某兵一方征得和解的机会。最终,经过多次做工作,劳务公司同意以分期的方式支付何某兵工伤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徐光华黄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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