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法官对其作出训诫

江门日报 2021-06-04 11:26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怡杏)近日,蓬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对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钟某当庭进行训诫并要求其向法院出具悔过书。钟某表示接受法院的处理,并保证日后诚实做人。鉴于钟某的代理律师对其虚假陈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同时就此事向江门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强调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重要性。

该院民二庭办理的原告钟某诉被告何某、第三人某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何某在庭审中主张该中介公司的中介人员钟某翠是钟某的姐姐,二人共同欺诈何某签订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反诉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主审法官就钟某与钟某翠的关系进行相关询问,强调当事人须如实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做虚假陈述则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经反复询问,钟某仍坚称其与钟某翠仅为认识多年的朋友关系。然而,庭审后第六天,钟某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承认其与钟某翠是姐弟关系,称庭审时因紧张而造成口误。对此,法院认为:其一,钟某当庭否认其与钟某翠存在姐弟关系,而称是朋友关系,有违常理;其二,法官就钟某与钟某翠的关系至少询问了五个以上的相关问题,在给予钟某足够时间思考,反复询问给予其更正机会的情况下,钟某仍试图掩盖事实,回答的内容含糊不清;其三,钟某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庭审,从旁协助钟某进行陈述,两人明知作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法院反复强调并提醒的情况下,仍执意隐瞒其与钟某翠的真实关系,具有明显故意;其四,庭审结束后,钟某仔细阅看了庭审笔录且作多处修改,并非如其陈述庭后回去看笔录才发现所谓的“口误”;最后,钟某于开庭前20天左右已收到何某的反诉状及证据,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就涉案的交易过程、与中介人员的关系等进行陈述,但钟某仍在庭审中进行多次虚假陈述。

综上,法官认为钟某的行为影响了本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本应依法对钟某进行罚款处理,但综合考虑钟某庭后主动交待事实的真相,以及所隐瞒的事实不属影响案件裁判方向的关键因素,为此法官对钟某予以从宽处理,遂对其作出严厉的训诫,责令其改正,今后不得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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