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柔性执行”保障村集体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从赖着不搬到主动腾退强占土地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区文炜)发包农村集体土地是村民集体收入的重要来源,及时清退被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柔性执行”,顺利执结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促使被执行人陈某转变思想和态度,从赖着不搬到主动腾退,将强占的鱼塘归还台山市端芬镇某村经济合作社,有效维护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去年,由于陈某及其家属在承包合同到期后一直不归还承包的鱼塘,被发包方台山市端芬镇某村经济合作社将其诉至台山市人民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陈某及其家属归还鱼塘并支付占用土地费。
然而,陈某及其家属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于今年1月底转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执行干警上门公告通知、劝导陈某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但陈某一直以合同被村委会擅自改动、不服法院判决、鱼塘的房屋是唯一居所等借口,拒绝搬离鱼塘。
对此,执行员积极寻找案件执行的突破口。
一方面,执行员翻阅了所有涉及陈某的执行案件卷宗,对陈某强占鱼塘的历史原因、执行难题、涉访风险等作了系统梳理,全面研判案情,并于今年3月实地走访了陈某的出生地和鱼塘所在地附近的群众,了解陈某的成长过程及性格。
另一方面,执行员数次与乡镇机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陈某搬迁后的安置问题。
此外,执行员多次上门,与陈某面对面释法明理,向陈某释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以及强制清退费用的承担等利弊关系,劝导陈某主动腾退占用的土地,减少不必要的费用负担,同时,设身处地为陈某考虑搬迁鱼塘后的安置问题,让陈某安心。
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陈某终于理解了法院的执行以及相关的利弊关系,并主动于5月1日前腾退了占用的土地。
执行员及时接收腾退的鱼塘,并归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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