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多次进入闲置侨宅偷盗 被法院认定为“入户盗窃”获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蔡嘉欣)台山是全国著名侨乡,在外求学、务工、创业的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众多。他们因长期在外而闲置、实际未居住生活的侨宅祖屋遍布台山市各镇,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这些无人居住的侨宅祖屋,将屋内的物品偷走。进入这些闲置的老宅偷取财物,可被认定为“入户盗窃”而获刑。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8-9月,被告人牟某、毛某、肖某、蒋某先后10次到台山市海宴镇、三合镇、白沙镇多处无人居住的房屋盗窃财物,包括9次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1次进入村祠堂,共8次成功盗窃了黄檀实木炕床、坤甸实木椅、电视机、人民币与外币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14385元。公诉机关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被告人一方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上述其中6处所涉的被盗窃财物的房屋已没有实际用作家庭生活居住,故该6次盗窃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希望得到从轻判决。
事实上,类似上述的涉案房屋大多已是多年无人居住的祖屋,仅由屋主聘请专人看管或亲属在重要传统节日前往上香、打扫,这些祖屋里的旧家具、旧饰品等往往难以鉴定价值或经鉴定后价值不高,如若被盗,或因数额不大而达不到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但我国《刑法》规定,“入户盗窃”属刑事犯罪,这些无人居住的祖屋应否认定为“户”呢?这类盗窃行为又是否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呢?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起诉书指控的10处被盗房屋中,除了白沙镇某村祠堂外,其他均是住宅,在案发时或有人正在居住,或有人正在看管并定时进行打扫,都具有供他人生活且和外界相对隔离的属性,符合“入户盗窃”中“户”的特征要求,进入此类房屋实施盗窃行为同样会侵犯到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甚至人身安全。故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中,法院仅对发生在白沙镇某村祠堂的盗窃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发生在另外5处被盗房屋“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延伸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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