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持村务谋私利 一犯罪集团被判刑

江门日报 2021-05-10 11:11

江门日报讯(记者/林润开通讯员/楼慧琴)近日,新会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高某周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高某周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新会区法院还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高某周等人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934万余元,并在《江门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新会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周自2014年1月21日担任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委会主任后,先后安插、拉拢被告人李某汉等人,长期把持龙泉村委会村务,逐步形成以高某周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以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为名,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排挤、报复不配合其工作的村干部、村民。

期间,高某周为巩固在村委会中的势力和威信,长期利用分红款维系支持其的村民,并对不服从其的村干部、村民扣发分红款,还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权力,绕过民主议定程序,以签名代替商议,提前拟定表决内容要求村民代表、户代表签名,表决通过非法事项。

此外,高某周还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对村委会财务实行“坐收坐支”,造成村委会账目混乱,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又违规发放村干部补助、奖金,私下拆分和独揽村内基础工程,违规建设道路、桥梁、办公楼、牌楼等。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庭审期间,睦洲镇组织镇政府副股级以上干部以及各村“两委”、村民小组长等近200人集中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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