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题,我们帮你解答” 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积极当好职工的“法律参谋”
□文/图胡伟杰黄晓敏
“我在怀孕期被公司解雇了,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在下班时间受伤了,算工伤吗?”……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档案本里,写满了求助者的疑问。自7月31日正式启用以来,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积极当好职工的“法律参谋”,免费为恩平市广大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广受好评。
据了解,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由恩平市总工会建设成立,设在恩平园区职工服务中心,旨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素养,督促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理性维权,加快推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实体化建设,实现工会依法维权实效性。
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值班律师谭杨达表示,为满足广大职工需求,工作室每周五均安排一名律师值班,符合条件的职工,还可获得律师提供的免费诉讼代理服务。
谭杨达表示,目前,恩平不少职工习惯性地用生活逻辑理解法律问题,容易出现认知上的误差,觉得不需要咨询律师。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成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升广大职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比如一个员工入职时跟公司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书,这看似是员工的自愿自主行为,企业不用为员工工作中的意外事故负责,其实不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无论是否签订过这个声明书,企业都要承担责任。工作室不只接受与劳动纠纷有关的法律咨询,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上遇到的法律问题,只要职工需要,我们都一一尽力解答。”谭杨达进一步解释道。
据悉,目前,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已接受咨询20多人次。“整体来说,工作室运行的效果还是不错的,我们扎扎实实帮助职工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让更多职工知道工作室的存在,愿意相信我们、依靠我们。”谭杨达说。
下一步,恩平市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律师到乡镇开展一系列法律服务宣传活动,扩大覆盖面。
典型案例
“从目前我们接受的咨询来看,职工的困惑主要集中在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方面。”谭杨达说。针对这些常见法律问题,他专门整理了三个典型案例,并进行详细解读,希望广大职工能有所启发。
案例一: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声明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陈某2018年入职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公司要求其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要求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后陈某在一次工作中意外受伤,由于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陈某受伤后无法在社保部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公司是否需要赔偿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员工即使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书,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陈某所在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即使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劳动合同仍不得终止,相应情形消失时,合同才能终止。
晓华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晓华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休产假,于当月12日产下女儿。2019年11月30日,晓华收到该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公司将不再与晓华续签或新签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
答: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本案中的企业主张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终止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案例三: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也未经公示,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李某是某公司的车间工人,某天上班期间在工作岗位上打电话,被公司负责人看到。公司负责人当场批评了李某,李某接受了批评。次日,李某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李某上班期间在工作岗位上打电话,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公司制度中可以辞退的情形,因此决定辞退李某”。李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公司制度从来没有公示过,且他本人也不知晓公司的这一制度,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答辩称公司制度一直在实行,因此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问: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且未公示,能否作为处理企业与员工争议纠纷的依据?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相反,如果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制度从未公示,则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如果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则公司所主张的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依据。
温馨提示
恩平市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室咨询热线已开通,广大职工可以拨打电话直接咨询律师。咨询热线:1312624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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