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民企发展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谭丽慈)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台山某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据悉,该公司是经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国有“僵尸企业”,于1988年以206万元资金成立,但因经营不善,业绩逐渐下滑,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超300万元。至2007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随着年月流逝,该公司债务不断叠加,目前负债已超2400万元,可是,其名下仅有的不动产评估价不足90万元。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台山市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并通过摇珠依法确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后,迅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对其执行职务工作内容、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申报登记及初步审核意见情况等作出报告,并提交在场债权人讨论表决。下一步,在法院的主持下,将进一步有序开展确认债权、宣告破产、分配破产财产、终结破产程序等破产清算工作。
据了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发展,在新旧动能转换期间,相当数量的企业出现了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企业依赖政府财政补贴或银行贷款等非市场因素而生存,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占用了宝贵的市场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沦为“僵尸企业”。
台山市法院法官介绍,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是由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三部分构成的。其中,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本案中,该公司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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