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以商业保险代替 工伤保险规避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助职工获赔偿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新会区大泽镇某红木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周大勇(化名)以口头协议雇佣郑康(化名)为家具厂木工,并为其购买保险费为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近日,郑康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周大勇立即送其前往医院治疗。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新会区大泽镇红木家具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
“我是因工受伤,厂方又没有给我买工伤保险,那当然应该由厂方向我支付工伤赔偿款。但是他们却一再推卸责任,不肯赔偿!”郑康怒气冲冲地向调解员诉说。
“厂方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就不算是我厂的员工,凭什么要求支付工伤赔偿!”周大勇听罢马上反驳说。
调解员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并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为了消除周大勇在认识上的误区,调解员向其出示相关法律条文并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换言之,自郑康第一天在家具厂上班开始,你们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厂方不能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否认郑康的员工身份,所以郑康因工受伤,厂方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
“厂方已经为他购买了商业保险,等商业保险理赔不就行了吗?”周大勇依然不服气地说。
“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用商业保险来代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厂方应当为郑康购买工伤保险但没有尽此义务,而现在郑康发生了工伤事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应当由厂方承担。”调解员进一步纠正其错误说。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讲解和劝导后,周大勇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支付工伤赔偿金,郑康也愿意在考虑厂方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对赔偿金额作出退让。最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1、由厂方向郑康支付工伤赔偿款4万元整;2、郑康需协助配合厂方办理该宗商业保险的理赔事宜,保险赔偿款项归厂方所有。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提醒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挡箭牌”,推脱任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只顾眼前的利益,以费用较低的商业保险来代替工伤保险的做法不可取,不仅会反受经济损失,更会挫伤员工士气,让企业形象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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