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受伤,谁赔偿?各方争执不下 调解员明理释法促和解

江门日报 2020-06-22 08:43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新会区大鳌镇某村村民霍添福(化名)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私人房屋发包给黄杰(化名)承建。黄杰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新(化名),陈新联系了几名工人参与施工,其中包括本案伤者蒋金有(化名)。

施工作业期间,蒋金有不慎从木桌子上跌落,造成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新等人迅速将蒋金有送医救治。蒋金有出院后,与陈新、黄杰等人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向新会区大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

蒋金有认为自己是受雇于黄杰和陈新为霍添福建房,其三方都应为自己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要求支付12万元的赔偿款。黄杰认为,自己在蒋金有住院期间已为其支付3.5万元的医疗费用,已尽了自己的责任,且蒋金有是陈新雇佣的,余下责任应由陈新承担。而房主霍添福认为,他与承包方黄杰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施工人员自身原因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其他损伤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并且蒋金有受伤是因为其自身防护措施做得不到位,因此自己没有赔偿责任。

各方在赔偿责任问题争吵不下时,人民调解员向各方释法,并指出,蒋金有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陈新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承包方的黄杰和分包方的陈新均有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对能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工具、条件等有选任、审查义务。蒋金有在事故发生时所用的木桌子是由废弃木板砌成的,并非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工具,蒋金有当时也没有佩戴任何护具,黄杰、陈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及施工环境并没有提出制止,未尽相应的义务,故二人应对蒋金有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接着又指出,由于蒋金有发生事故所用的木桌子不是房主霍添福提供的,改变木桌子的用途作为施工工具使用也不是霍添福的指示,而且霍添福与黄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黄杰负责。因此蒋金有对霍添福提出赔偿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

最后,调解员提出建议:黄杰、陈新按照其过失责任比例承担部分赔偿款;基于蒋金有自身的过错,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减少要求赔偿的数额;房主霍添福可以适当向蒋金有给予帮助。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同,最后经过协商,黄杰愿意向蒋金有支付赔偿款5.5万元,陈新支付2.5万元;霍添福给予蒋金有1万元慰问金,另外支付蒋金有在卫生院治疗的全部费用,约合2000元。

调解员提醒

农村建房现在多见是房主与包工头一人签订合同,包工头按照房主要求限期完成房屋的建造,房主和包工头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建筑工人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房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房主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者,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需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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