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 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江门日报 2019-08-27 08:11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张进才)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便委托他人代理售卖自己名下不动产,却不想代理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以低于市场8倍的价格,将该不动产卖给了债权人。近日,这份买卖合同被恩平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016年11月5日,钟某因资金周转,向谢某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钟某将位于恩平市恩城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如未能按期还款,谢某可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公开出让钟某抵押的不动产,所得款项先偿还欠款及利息,剩余退还钟某。2016年11月4日,钟某与梁某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梁某代为办理上述不动产的买卖及办理登记手续、代为签署登记手续期间产生的一切有关文件等。

2017年7月7日,梁某与谢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不动产出售给谢某,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5万元,于2017年12月1日一次性付清。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把涉案不动产过户至谢某名下。钟某因认为梁某与谢某二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自己的不动产,遂将二人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涉案不动产的价值为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与梁某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并未对转让价格的定价进行授权。梁某作为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梁某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护钟某的合法民事权益。经鉴定,涉案不动产价值为40万元。梁某与谢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涉案不动产,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涉案不动产进行买卖,损害了钟某的合法权益,合同为无效合同。钟某请求确认其为涉案不动产的权利人,理据充分,予以支持。遂判决,钟某为涉案不动产的权利人,同时,谢某须协助钟某办理变更不动产权利人的登记手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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