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公司名义骗取资金 “连累”企业背罪名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张进才)公司经营出现资金问题,不是寻求合法融资,反而以资金周转为由,非法集资170余万元,并在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多人签订协议,骗取资金85万余元。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涉案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男子李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共同投资登记成立恩平市某农机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2014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经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2.5%至6%不等的月息或者“好处费”作为回报,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共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73.6万元。得款后,李某将集资款用于偿还高额利息及其他用途。
2015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恩平市某农机公司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骗取被害人区某等13人的信任,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上述被害人达成订购农业机械的协议,收取订金合共人民币85.9万元。后将上述订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高息借款及挪作他用,其余用于日常生活。
事后,为逃避上述被害人的追讨,被告人李某更换联系电话逃匿至湖南省凤凰县。
案发后,涉案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与被害人梁某、冯某达成协议,由梁某、冯某以补差价的形式取得涉案公司其它型号的拖拉机;另张某代表公司分别退回人民币3万元给被害人何某、梁某。
法院认为,恩平市某农机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李某为公司的主管人员,虽然其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且涉案公司无在借据上盖章,所吸收款项亦未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无获利,但李某代表单位签订协议,属单位犯罪,故辩护人提出公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李某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最终,恩平市某农机公司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涉案公司和李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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