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罢工潮造成合同违约? 台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江门日报 2019-03-28 07:07

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今经济不断发展,民营企业之间交往频繁,难以避免会发生摩擦或纠纷。法院受理此类企业纠纷更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日,台山市法院审理一宗以巴西罢工潮为不可抗力因素作抗辩理由的企业合同纠纷案,通过调查查明事实,驳回被告台山某公司的抗辩理由,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文/陈方欢邓颖琪何奎

被告

巴西罢工潮导致不能履约

2018年2月7日,广州正×公司与台山新×丰公司签订《冷冻鸡肉配件购销合同》,约定广州正×公司向台山新×丰公司购买巴西原产冷冻鸡爪,每月最低订20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27公吨,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冷冻鸡肉配件购销合同附加协议》,协议约定买方支付美元5万元给卖方作为订金,并提供汇款单给卖方,开展第一批共计540吨冷冻鸡爪的合作。合同签订后,广州正×公司依约将订金美元5万元转到台山新×丰公司的账户上。台山新×丰公司收到订金后,一直没有任何履约的表示。

2018年5月31日,广州正×公司向台山新×丰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对方退回订金并协商赔偿事宜。在广州正×公司多次催促下台山新×丰公司将订金退回,但是对于赔偿只字不提。双方签订上述购销合同后,广州正×公司先后与其下游多家客户企业签订相应的购销合同,终因不能履行,广州正×公司已向客户进行了赔付。广州正×公司起诉台山新×丰公司要求赔偿上述情况产生的损失合计人民币40万元。

对此,台山新×丰公司辩称,由于自2018年5月21日开始,巴西卡车司机持续开展大规模罢工行动,导致全国范围内路面交通受阻,食品燃油运输受阻。而台山新×丰公司与广州正×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也因受巴西罢工潮影响,不能如期向广州正×公司提供货物,巴西罢工潮是不可抗力的原因。

法院

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灾、旱灾、罢工、山崩、禁运、政府干预等。

根据台山市法院的调查与审理,在台山新×公司与广州正×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里,第一批装货时间在收到订金后15天内执行,收到订金的日期为2018年2月9日,即2018年2月25日前台山新×公司应履行合同。而巴西卡车司机大罢工发生在2018年5月28日,即使属于不可抗力亦不影响台山新×公司对广州正×公司履行第一批冻鸡爪货物的义务。故台山新×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为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山市法院依法判决台山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正×公司赔偿人民币40万元。

支招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

买卖合同是企业在生意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必定涉及到的,民营企业如何在买卖合同中保护自身权益?审理该案的余法官就两点常见问题提出了建议。

守约方如何维权并索取赔偿?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广州正×公司依约交付订金后,多次和台山新×公司磋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后,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依约追回订金,并通过诉讼要求台山新×公司赔偿不能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何更好防范经营风险?首先,写好合同多想“万一”,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多想想各种“万一”出现的可能,如有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双方怎么处理?突发意外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该怎么承担?要不要购买运输保险,由谁承担?等等,制定类似条款更有利于纠纷发生后的处理,也更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其次,在交易过程中保留痕迹,不论是修改合同细则,还是交收货物都要保留相应的记录,既便于企业的管理,更减少因事实含糊而产生的摩擦,甚至可以依据相关的记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再次,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实际不能履行方就要积极和对方沟通,取得对方谅解并提出替代方案,实在没有办法就应当解除合同并按照诚实守信的义务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最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诉讼中,原被告都有依据自己的意思进行答辩的权利,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来捍卫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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