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 扰乱社会秩序 23人被判刑

江门日报 2019-03-14 02:22

江门日报讯(记者/林润开通讯员/楼慧琴何奎)近日,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冯某光、胡某光、林某杲、林某赞等23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23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2.2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林某耀(在逃)纠集被告人冯某光等19人先后多次在新会区会城仁义某工业区山边鱼塘、会城石涧紫云路旧电厂某商铺附近、大泽镇李苑村委会砖厂附近空地、大泽镇李苑村委会往砖厂路边垃圾场旁简易房、大泽镇李苑某工业园山坡铁皮屋,以“三公大吃小”“红蓝三公”等形式吸引赌博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法院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以林某耀、被告人冯某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光、林某杲、林某赞等9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恒、林某强、黄某明等9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0月12日至14日期间,上述犯罪集团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某工业园附近开设赌场期间,又纠集被告人黄某和为赌场出资,纠集被告人杨某新为赌场监场,纠集被告人李某杰为赌场望风,纠集被告人胡某使用POS机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17年10月14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该犯罪集团查获,并当场缴获赌资20多万元及赌博工具一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光、胡某光、林某杲、林某赞等19人开设赌场作案5次,犯罪数额为203564.7元;被告人胡某开设赌场作案2次,犯罪数额为256564.7元;被告人黄某和、李某杰、杨某新开设赌场作案1次,犯罪数额为20356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光、胡某光、林某杲、林某赞等23人开设赌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冯某光、胡某光、林某杲、林某赞等19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其中冯某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胡某光、林某杲、林某赞等9人虽然所起作用相对较轻,但仍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黄某和、李某恒、林某强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宣判后,2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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