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禁渔期电鱼被抓获 前日向西江投放2.2万尾鱼苗以修复生态资源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慧雯
12月27日,在蓬江区检察院、渔政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刘某某、叶某某、黄某3人将2.2万尾鱼苗放流到西江水域,用以弥补他们非法捕鱼行为给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带来的损害。该案是全市首例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21日20时许,刘某某等3人在禁渔期内携带电鱼设备到蓬江区棠下镇西江主干流水域捕鱼时,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扣押非法捕捞的广东鲂、鲫鱼等杂鱼2.45公斤。
蓬江区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等3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西江水域渔业资源的减少,而且破坏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院于2018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人向西江水域投放成鱼19.6公斤,或者向当地渔政部门支付投放成鱼的修复费用,由渔政部门代为修复,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12月10日,该案在蓬江法院公开审理,3人当庭认罪。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3人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设备电鱼机一套。在法庭上3人同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主动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诉求。
该案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向社会其他人员敲响了警钟,有效保护了西江流域的生态资源,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保护一方的社会效果。
电鱼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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