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代表向选民述职成为常规制度
“2017年,我参加代表活动7次,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56件。”21日上午,在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办事处会议室,一场别开生面的述职评议会热闹非凡。该区区长李欣立以人大代表身份回到自己所在的66选区,向现场46名选民述职,并接受满意度测评。这是广东省首位以代表身份向选民述职的县区级党政领导,蓬江区也成为全省首个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直选代表中全面推开述职评议的县区。(8月23日《南方农村报》)
近年来,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已经在各地蔚然成风。不过,从见诸媒体的报道来看,代表述职多以基层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为主,像蓬江区这样区县级主政官员向选民述职的,并不多见。这也说明,在经过了多年的基层探索之后,代表向选民述职正在沿着权力层级向上演化。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好现象。
从法理层面来说,无论是《选举法》还是《代表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都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选民选举你为代表,你自然就应该为民请命、为民代言。要不辜负选民的期待、要保证自己是个合格的代表,必然需要定期向选民汇报一下自己的工作。这样选民才会认为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反之,如果这次没选对人,下次自然就会选其他人。
代表向选民述职,既是法律赋予选民监督代表的权利,也是选民监督代表的一种手段。《代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述职,但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表述,也把向选民述职包括在内。
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两层意思:一是,只要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都有义务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当然形式可以多样,述职这样的形式可能会更好;二是,只要你有一个代表身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来,那么,不论你是哪一级的人大代表、职务有多高,也都应该向你所在选区的选民汇报一下履职情况。就此而言,江门市蓬江区区长李欣立回到他的选区向选民述职,也就是正常的了。
事实证明,代表向选民述职起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既端正了一些代表的态度,也拉近了选民和代表之间的距离。
不过,在实践当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在谁来述职、如何述职、述职内容、述职形式和选民选择等问题上,各地都存在诸多差异。
由于不是刚性的制度要求,述职也缺乏约束性。像蓬江区区长很自觉向选民述职了,履行了作为一名代表的本分,这很好。但回头想想就会发现,其他地方和他同样情况的官员即便没有向选区选民述职,好像也没有发生什么。
所以,在代表向选民述职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之后,也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性升华,既要让述职成为当下政治生活中的常态,更要通过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而成为一些成熟的制度。
(作者于德清,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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