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13强清26-1、27-1、28-1、29-1号

惠州日报 2021-04-17 10:06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受理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惠阳市场开发(集团)公司、惠阳市交通器材供销公司、惠阳市外经工贸开发公司、惠阳市外经实业发展总公司共4宗强制清算案,并依法指定马静涛担任上述4家企业的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4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快速审理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上述企业的有关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马静涛(申报债权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B座7楼703室;联系人:马静涛18026679033)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上述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有其它相关事宜,也请与清算组联系。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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