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印发 仲裁员报酬按案件受理费的40%支付

惠州日报 2021-01-04 12:46

新修订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已于日前印发。近日,惠州日报记者专访了惠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古兆嵩,他就《办法》的修订为广大市民进行详细解读。

古兆嵩称,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建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报酬激励机制是中办国办《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科学提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报酬是保证仲裁公正性和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古兆嵩告诉记者,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仲裁收费是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惠州仲裁委员会及下设办事处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内设办事机构收取的仲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正常运转必要开支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惠州仲裁委员会为正式的独立法人机构和事业单位组织登记名称,财政户号和银行账户名称为惠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统一收取和管理。

“2006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规定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报酬占仲裁收费的比例偏低,不适应仲裁发展和形势发展需要,急需提高仲裁员报酬待遇。”古兆嵩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仲裁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列部门预算安排。此外,2006年10月31日批准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实施重新修订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

对话

记者:一般而言,仲裁费如何提交?

古兆嵩: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写进调解书或裁决书。仲裁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列部门预算安排,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统一收取和管理。

此外,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办案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员、仲裁秘书)的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案件受理费中属于仲裁委员会提取的部分,在惠州仲裁委员会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期间,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记者:《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修订后,仲裁员的报酬部分怎么分配?

古兆嵩:《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修订后,仲裁员税前报酬部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报酬每案最高不得超过68000元、仲裁员最高不得超过60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仲裁员报酬按案件受理费的40%支付: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获得100%的仲裁员报酬(即案件受理费的40%);2.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报酬支付占仲裁员报酬的50%,其他两名仲裁员报酬支付各占仲裁员报酬的25%。仲裁员(含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支付。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张荟婷 特约通讯员邓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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