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参与 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 一无证照电镀厂污染环境 7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增城日报 2020-06-18 08:58

本报讯 (记者姚玉函杜兰梅 实习生汤楚楚)近日,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男子杨某荣无视国家法律,在石滩镇上围村无证照开办电镀厂,向外环境排放有毒废水,并在环保人员检查时逃离现场。杨某荣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余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两千元。

据了解,2019年6月6日,区河长办接到群众举报称,石滩镇上围学校斜对面某电镀厂,涉嫌非法排污。石滩镇政府立即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到场进行核查,并在上围村犀滘南路6号发现了一家无证照电镀厂。

经查,该电镀厂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在没有取得证照和建设环保设施的条件下从事电镀产品生产,所产生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地下管道排出厂外。当天,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对该工厂围墙外排水沟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所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8.1倍,氨氮超标2.4倍,六价铬超标5049倍,总锌超标0.4倍。执法人员马上调查取证,并对该厂进行查封。随后,案件被移送增城公安分局。增城公安分局依法将6名涉案人员进行刑拘。

公安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厂房经营者杨某荣,此前曾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其在博罗县石湾镇经营的电镀厂被查处后,转移到增城区石滩镇“重操旧业”。当天执法人员检查时,杨某荣一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由于涉嫌污染环境罪,今年初,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区人民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杨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余6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两千元。目前该案件已经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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