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亩地28年前获征地补偿 村小组输了官司仍想拿回惠阳永湖镇政府表示,鼓励村民依法维护权益,但应尊重法院判决

南方都市报 2020-06-12 05:49

[摘要]惠阳永湖镇政府表示,鼓励村民依法维护权益,但应尊重法院判决

南都讯 记者陈海燕 近日,惠阳永湖镇凤咀村西门村小组村民不断向纪检部门及在网络上投诉称,亚维浓公司“侵占”其34.8亩(约2万平米)土地,要求拿回土地。不过,去年,惠阳法院和惠州中院经过一审和终审认定土地不归西门村小组所有,村小组已获得过征地补偿。永湖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村民依法维护权益,但应尊重法院的判决。

起因

土地现由村委会托管

随着惠阳经济发展,土地日益稀缺,西门村小组及村民对土地的权属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近日,西门村小组的村民们不断地向纪检部门和在网络上投诉,要求拿回34.8亩的土地。

南都记者现场走访了解到,该地块目前由惠州亚维浓公司经营,以经营农庄和生产农产品为主,土地上种满了树。西门村小组村民反映,“这块土地虽然1992年已经被镇政府征收了,但是,土地一直没有开发。而且,土地的权属还是属于村小组。2012年土地确权的时候,这块土地由村委会托管,没有过户到我们村小组名下。现在要求村委会把土地过户到我们村小组名下。”

凤咀村干部说,这块土地在1992年已经被征收过,相关征收手续在镇国土所有档案,当时征地款已经支付给了村民,部分村民也承认收到了征地款。去年,西门村小组因这块地的权属问题还在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法院一审判决西门村小组败诉,二审认定西门村小组主体不适格,也没有支持其诉求。

凤咀村干部说,此地是因历史原因未完善相关办证手续,土地确权的时候,此类性质地块都由村经济联合社托管。

官司

一审二审皆判村小组败诉

2018年,西门村小组以西门经济合作社的名义起诉亚维浓公司及凤咀经济联合社(村委会),要求亚维浓公司归还34.8亩的土地。西门村小组认为,对方自2001年以来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也未向原告返还土地。对此,亚维浓公司辩称,该土地已于1992年征收,而且西门村小组已足额领取土地补偿费用,不再享有涉案土地权利,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南都记者从永湖镇保留的当年的土地征地相关资料看到,1992年,永湖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了西门村小组的41000平米的土地,其中包括这34.8亩土地。接着土地转让到惠阳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后者支付了60多万土地款。2013年,恒基公司与亚维浓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收到转让款290万元。

惠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权属问题。涉案土地曾于1992年办理征地手续,有永湖镇政府的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协议、收款收据以及土地转让合同等予以证明,涉案土地不再属于村小组集体所有。西门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中院。

惠州中院经过调查认为,土地权属已登记在凤咀村委会名下,而非西门村小组名下,西门村小组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西门村小组的起诉。

镇政府

一切尊重法院的判决

对于西门村小组输了官司仍不断投诉的问题,永湖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土地日益稀缺,土地问题关系到村小组及村民的切身利益问题,但是,无论是镇政府、村委会还是村小组,不仅要尊重历史,更要尊重法律。既然西门村小组已经采取了法律的途径来维权,镇政府是支持的。“以往,不少村民遇到相关的问题就去上访,不采取法律的途径。现在村民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我们认为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我们都要尊重法院的判决。”该负责人说。

律师说法

法律解决农村问题是社会治理进步

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代表对此案发表意见称,该案由村小组起诉企业和村委会,虽然最终败诉,也彰显了村民使用法律武器解决争议的法制理念,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进步。无论是村小组,还是村委会以及涉案企业都应该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尊重并执行;群众非理性上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在网络上进行造谣,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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