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3破37-1号

惠州日报 2020-05-23 08:31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管理人。骆少文为管理人负责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27日前,向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管理人(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小学对面华隆大厦405室;联系人:郑鸿辉;联系电话:139283030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7月9日下午3:30在本院(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1号)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地点有变,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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