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涉疫犯罪有速度 保障公众权益有温度 惠州检察机关已受理涉疫案50件,提起公诉19件23人
惠州检察机关依托服务热线,履行职能,依法及时处理了一批涉销售假冒口罩等问题线索。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
以办案为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把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记者日前从惠州新闻发布厅举行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4月30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疫犯罪案件50件,批准逮捕46件52人,提起公诉19件23人。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惠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准有力法治保障。”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詹星介绍,惠州检察机关已将快捕快诉、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作为办理涉疫案件的新常态,同时在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工作方面有亮点、有温度。
●南方日报记者卢慧通讯员任丽媛
凝聚合力?形成打击犯罪高压态势
2月24日,惠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疫口罩诈骗案在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法庭依法采纳惠东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案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开庭,并全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实现疫情防控与依法办案两不误。这也是惠州首宗提起公诉的涉疫口罩网络诈骗案。
“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新闻发布会上,詹星介绍,惠州检察机关坚持把快捕快诉、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作为办理涉疫案件的新常态,建立涉疫情案件快速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报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涉疫情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及时对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方向进行引导;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加快办案节奏,多起典型案件实现快捕快诉。
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犯罪高压态势的背后,是坚强的组织领导作为后盾。疫情防控以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统筹全市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防控工作方案、一个通告、一个工作规定,确保疫情防控和检察业务同步推进。
截至4月30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疫犯罪案件50件,对涉疫案件的办理做到100%“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其中,博罗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诈骗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
值得关注的是,惠州检察机关还主动加强与卫健委、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生态环境、城管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建立涉疫情况通报机制。截至4月30日,共排查涉疫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件,立案1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份、诉前公告9件,起诉2件。
强化检察?自觉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一宗某民营企业家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引起惠城区检察院的注意,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又是初犯,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前补缴了税款且有自首情节,具备监管条件,且继续羁押可能会影响其公司的经营,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最终作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决定。
詹星介绍,在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过程中,惠州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上述案件正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行使不批捕不起诉权的实践。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6件92人。已经批准逮捕的,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6人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1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充分运用批捕、起诉等检察办案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如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9件94人。在办理涉黑恶犯罪案件中,积极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运行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涉黑恶犯罪案件1件16人。
全面了解涉案企业、企业家生产经营实际,充分考虑刑事诉讼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通过询问犯罪嫌疑公司法定代表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主动关心企业受到刑事案件影响情况。
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结合办案,针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营企业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工作,通过3次普法讲座、法律咨询,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为民服务?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温度
2月中旬,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王某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称其因女儿被害一案导致生活困难,已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现因近期的疫情防控未能外出打工,对原本就很困难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他希望检察机关能帮他协调尽快发放司法救助金。检察干警一边在电话中安抚王某焦虑情绪,一边讲解司法救助规定,建议其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经过耐心安抚引导,王某的情绪得以平复,连连向检察干警表示感谢。随后,检察干警立即向有关部门的同志了解情况,同时将情况向法院反馈,积极协调处理王某的诉求,帮助王某渡过难关。
既防止疫情传播,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惠州检察机关切实用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速度”,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温度”。
春节期间,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统筹安排全员值班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采用上班时间专人接听、下班自动录音接听工作模式,对群众来电耐心、详尽解答,对非工作时间的群众来电于次日第一时间回电核实,实现与群众的沟通联系“不打烊”“不停歇”“不掉线”。
同时,依托网络“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及时处理了一批涉销售假冒口罩、妨害公务、野生动物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等问题线索,同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推动解决了一批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困难,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加快恢复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不论是案件还是事项,也不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全市两级检察院都认真对待、及时办理,属于职责范围的,依法及时移送交办,暖心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问题得到解决。”詹星说。
疫情防控期间,惠州检察机关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收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为100%。在这些信访件中,涉及疫情咨询10件,均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焦点问答
年底前实现院领导、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疫情之下,惠州检察机关如何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随着中小学校陆续开学,检察机关又将如何保护好未成年人权益?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詹星和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曾庆文。
南方日报: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在此前提下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当中,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复工复产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请问惠州检察机关有哪些举措?
詹星:首先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强化风险意识,重点是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在保障和化解金融工作这方面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我们要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工作重点,精准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助,加大对金融犯罪相关黑色灰色产业链的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地办理涉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同时,我们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以及相关金融犯罪案件的追责挽损工作力度。然后,我们还将持续加强金融犯罪的预防宣传工作,通过多措并举及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南方日报:随着中小学学生返校复学,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请问惠州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面有哪些计划?
曾庆文: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接下来,我们会进一步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加强与公安、教育、共青团等部门配合,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力度。其次是加大检校合作工作力度。2020年底前,实现院领导、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法治精品课程,利用惠州检察和教育平台推出法制教育网课,编辑出版未成年人相关法制教育类图书,有效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今年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在全市所有学校内打造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基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相关
博罗一涉疫案成全省典型
近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由博罗县检察院办理的惠州博罗李某某涉嫌诈骗案入选其中。
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卖,并化名“陈丽霞”,通过微信添加多名被害人为好友,以出售口罩须被害人先支付部分货款或定金为由,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29480元。李某某收款后即将被害人的微信删除或拉黑。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镇某小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月13日,博罗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就强制措施适用,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等方面提出系列建议。2月24日,博罗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博罗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且被害人跨广东、福建、江苏等多个省份,取证困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时不光就取证的方向等问题提出意见,还就如何快速、高效地取得证据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意见。
此外,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其曾找商家联系购买口罩,准备在网上卖给他人从而赚取差价。但经过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前后的具体细节供述、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微信等转账及被删除微信的时间差、作案时间的跨度、赃款的使用、作案时使用的名字、对“上家”的描述等进行审查,综合认定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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