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处理决定书龙财〔2019〕40号

惠州日报 2019-09-06 08:21

当事人:龙门县美新养猪场,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41324600095907,住所:龙门县龙江镇路溪,持证人李美英,女,1950年5月8日出生,现住龙门县龙江镇路溪居委会区前路18号。

我局根据2018年4月16日龙门县人民检察院龙检诉监(民行)行建[2018]3号《检察建议书》和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事实,发现龙门县美新养猪场向龙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提交虚假申报资料,违规申报国家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的标准,向我局申请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30万元,其中骗取超出国家补贴标准为30万元。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你单位立即退回骗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30万元。

以上共计应退回骗取的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30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龙门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门县支库

账号:190120000004271001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财政局或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龙门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2-7888623

龙门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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