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益救援保障应纳入制度安排
珠江瞭望
9月3日,在“8.25”惠东白马山救援行动中牺牲的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尹起贺、许挺秀遗体告别仪式在深圳市殡仪馆举行,共800多人前往送别。据悉,由于深圳蓝天救援队属于民间公益组织,队员从事救援行动均为志愿性质,牺牲队员的抚恤面临一定困难。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减灾救灾联合会会长杨勤参加了告别仪式,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两位牺牲队员见义勇为认定(《深圳晚报》9月4日)。
两名救援队员的牺牲,令人痛惜。据悉,蓝天救援组织提出申请,希望他们能被追认为烈士。深圳晚报记者注意到,《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应评为烈士。但在实际工作中,至今尚无志愿者因救人被评为烈士的先例。
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民间救援队也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民间救援队员的伤亡,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救援具有内在的风险,特别是灾害、野外遇险之类的救援,存在许多不可预知性,都可能导致救援志愿者的伤亡。
具有相同性质的公共救援,目前有比较成熟的保障体系,在救援中牺牲的,为“因公牺牲”,有烈士申报的快速通道,既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待遇;在救援中受伤的,为“因公负伤”,可以获得免费医疗等待遇。这些是基于职业风险,制度上保护、激励与保障的特殊设计。
比较而言,民间公益救援的保障机制还很滞后。此次两名蓝天救援队员牺牲后,救援队内部已筹集捐款达60万元,救援中被救驴友捐出20万元,深圳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发起社会捐赠获捐60万元,显然,这是“公益临时救济公益”初级模式,并非常态性制度安排。不仅如此,民间公益救援组织自费参加救援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而且救援过程中无法像公共救援机构那样享受到优惠待遇,例如近些年高速公路对民间公益救援车辆“不免费”的问题,时常见诸媒体。
民间公益救援始于民间自发,是社会救援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制度化管理与救济,改变政府与民间“两张皮”的格局。政府应尽快加大对民间公益救援组织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形成“公共救援+民间救援”成熟模式。在保障方面则应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政府兜底的责任,如制定民间公益救援伤亡人员保障办法,明确抚恤、医疗等保障标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捐赠的保障基金,促进民间公益救援力量的良性发展。
◎房清江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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