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13破43-1号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裁定受理广东省惠州市外贸开发公司(下称:外贸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外贸开发公司管理人。外贸开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0月7日前,向外贸开发公司管理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赛格大厦第23楼2305房;负责人:邓宏昌;联系电话:0752-211826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外贸开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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