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享多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摘要]包括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昨日,南都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惠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该局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
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
据介绍,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根据认定条件和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惠州市城镇户籍。不能区分农业非农业户籍的,其户籍所在地应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生活部分家庭成员户籍不符合规定的,在迁入惠州市城镇户籍前不享受相关待遇,但在调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时应统筹计算。
本市农村户籍家庭在城市社区连续居住满3年,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3年。
家庭成员名下实物财产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应同时符合: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原则上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含独栋)。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营造船只,大型工程机械。
家庭成员名下有唯一的小型货车、微型面包车,且车龄满10年以上的,经申请复核并调查核实后视为无机动车辆。
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开设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申请复核并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信息化核查结果超出上述规定,但申请人提出申诉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或合理说明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可按符合家庭财产规定处理。
每年6月底前申报财产,逾期撤销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未在6月底前申报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从次月起撤销低收入家庭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下列困难家庭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经县(区)人民政府联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研究确定,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居住满3年,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家庭;其他因特殊情况需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
救助范畴
A 可享医疗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暂行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100%比例予以救助;政策外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千元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万元。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受教育救助待遇:学前教育资助。在学前教育就学(3岁-6岁)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学前教育资助1000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1250元。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2000元。高等教育阶段资助。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3000元。
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有关条件的,享受下列住房救助政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标准按照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实施补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标准按照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实施补助。惠城中心区的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县区按各县区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执行。
B 家庭人员可优先竞聘公益性岗位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受就业救助政策: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首次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竞聘公益性岗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应不低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数量的10%。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C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
《暂行办法》规定,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申请符合条件给予临时救助。
城镇低收入家庭还可享受家居改造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所在楼房统一加装电梯的,每户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5000元,每户家庭仅享受一次补贴。城镇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唯一住房有家居无障碍改造需求的,首次改造可向当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经入户评估,确定进行家居无障碍改造的,按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标准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等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用减免50%。
本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优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项目。
采写:南都记者 郭秋成
新闻推荐
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用心用情用力服务 惠城今年起配备专职人员服务退役军人
获评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个人”的李玲(左二)走访复退军人家庭。南方日报记者王昌辉摄惠城区登记在册的退役军人共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