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高度关注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惠城区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摘要]惠城区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日前,惠城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惠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正职负责人是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如果行政诉讼案件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含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
正职负责人是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
据悉,惠城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包括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惠城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副职负责人包括副镇长(副主任)、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副局长等。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组织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责任。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指派副职负责人或副科级以上干部出庭应诉,并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公职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出庭。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诉讼案一年5件以上的 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少于2件
规定指出,如果行政诉讼案件是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同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或者区领导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共同被告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其他行政诉讼案(含一、二审或再审)区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区政府负责人委托区政府办协调人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含5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含10件)的,不得少于3件。15件以上(含15件)的,不得少于4件。因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时作出的同类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件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并案审理的,可视为1件案件。
由区直有关单位或者区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等)负责办理,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如山林、土地争议案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承办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 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协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本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如果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应诉和举证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惠城区还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结案文书之日起15日内报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情况同时由区司法行政机关转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法治广东考核范围。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和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机关述职时,述职事项应当包括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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