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男当庭被宣判拘役罚款登报道歉 惠州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东江时报讯 记者匡湘鄂 通讯员黄秋平 唐思玲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某等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3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廖某甲、廖某乙、钟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用夜间照明的禁用方法狩猎了褐翅鸦鹃、白胸苦恶鸟两只野生鸟。经鉴定,其捕杀的野生鸟分别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白胸苦恶鸟经救治已放归大自然,褐翅鸦鹃已经死亡。
经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核定,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00元。根据《物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惠阳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判令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惠阳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该案是惠州市首例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有力惩处了违法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有效救济,同时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推动惠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更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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