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莞建立协助申请执行机制 两地法院签署协同发展执行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惠州日报讯 (记者张荟婷 通讯员卢思莹)5月31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莞中院签署协同发展执行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数据显示,近年来,东莞与惠州两地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相互交叉的占到了一定比例。此次两地签署协作机制框架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两地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一些现实困难,缓解执行压力。内容涵括协助申请执行、协助委托送达、协助网络查控等。
整个协议核心内容之一是两地法院建立协助申请执行机制。如案件在惠州审结,但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公司所在地或者财产在东莞,根据框架协议设定的指引规则,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东莞申请立案执行,这样就能降低申请人的执行成本。
莞惠两地法院框架协议在最高法《委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委托执行的事项和周期,规定两地法院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同时建立执行委托协助机制。莞惠两地法院框架协议强调协助执行机制,对彼此间需要协助清场、查封、拘留、搜查等执行事项,明确可提前3天发出协助请求,情况紧急可于当日发出协助请求。同时规定了两地法院建立网络查控协助机制,双方可便捷利用对方的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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