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承诺+部门核查”替代证明事项 减证便民,惠州两个计生文件再迎调整

南方日报 2019-04-23 06:35

南方日报讯(记者/廖钰娴)日前,惠州市卫生健康局发布公告,就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两个文件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据了解,这是惠州市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办理证明事项工作,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的举措。2018年12月,惠州宣布取消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4项证明事项。前述文件的修改正是在4项证明事项取消的基础上,对涉及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内容进行修改。

计生证明等4项证明被取消

2018年下半年以来,惠州减证便民工作走上快车道。2018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市编办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再取消53项证明事项,涉及惠州多个民生部门和多项惠民利民措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和减证便民的力度。

2018年9月,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根据国家、省的清理工作要求逐一核查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在卫生健康领域,2018年12月,惠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取消4项证明事项的通知》,决定取消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等4项证明。据了解,被取消的证明事项为《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和《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设定的,包括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4项证明事项。上述通知指出,对于被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的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取消空巢老人申请政府津贴时原本需要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是惠州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减证便民”的又一项举措。今年2月26日,惠州市老龄办发布《关于清理惠州市空巢老人政府津贴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取消作为申请材料之一的生活困难证明,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人,可通过填写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的选项,并签名承诺即可。这是惠州在全省率先实施空巢老人政府津贴制度以来,该项制度首次迎来调整。

证明取消后通过其他方式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

证明事项取消后,如何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惠州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证明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根据“惠州市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两个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涉及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内容,将被个人书面承诺和致函核实程序所取代。

以《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修改为例,惠州市户籍居民如需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增加“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此外,原文件规定的附加证明材料中包含的退休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和迁出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也改为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通过致函等方式核实对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

与之类似,在对《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办法》的修改中,《征求意见稿》同样提出在申请材料中增加由申请人本人当场签署的《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同时,村(居)委会在对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表》进行初审时,应严格初审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的承诺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此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扶助家庭名单后,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惠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承诺书》的承诺情况,对难以审核的婚育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应通过致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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