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基础建设违法被强制拆除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这些案例值得借鉴

惠州日报 2019-03-29 09:01

违法建设拆除现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惠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市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整体向好的同时,也出现了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决心,决定开展2019年度拆除“两违”建筑暨开展城乡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按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贻伟3月4日在全市工作推进会上关于整治“两违”(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工作“硬起来、严起来、快起来”的指示精神,近日市政府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惠州市拆除违法建设攻坚仗正式拉开帷幕。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乡管理执法局)通过几起因违法建设被追责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1

某楼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被立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位于小金口某在建项目工地。经查,当事人为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正在进行护坡和土方开挖施工。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案发次日决定立案。案发后,当事人因担心下雨造成边坡失稳,所以进行了地下室一层施工,建筑面积为1957.5㎡,随后即全面停工。

同年3月,市住建局来函称,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位于江北某小区居住小区项目的总平面及单体建筑设计审查。经查看现场,目前该项目地下室正在施工建设,存在违建行为。经市规划评审小组审议,需转市城管执法局调查处理。

●案件定性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建建筑面积为1957.5㎡,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101.64.1)严重违法情节“违法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考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报告书》,办案单位建议责令当事人3个月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15843元。

案例2

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高建设被罚3万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市住建局来函称,周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证》,层数四层(局部五层),底层层高4.2米。经现场查看及勘测院实测,已建成四层(局部五层)住宅楼,底层层高4.8米。经规划联审审定,因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内容(主要是底层层高超高)进行建设的行为,需转市城管执法局调查处理并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再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执法人员到涉案住宅楼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为周某某、刘某某,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现状测绘成果图》等书证,并经现场核实,该住宅楼于2016年动工,于2018年初建成四层(局部五层),底层层高4.8米,暂未装修入住。主要存在违反规划许可的内容为:底层层高超高0.6米。当事人未能提供与实际建设状况相符合的规划许可证明。

●案件定性

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意见

按照《关于惠州市各类建设工程基准造价情况的报告》(惠市建价函﹝2011﹞1号)的规定,经核算,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74390元。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鉴于该住宅楼底层层高抬高0.6米,总建筑面积为502㎡,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102.80.1)的一般违法情节“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办案单位建议责令当事人3个月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3207元。

案例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抢建被强制拆除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黄某某在江北望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现场正在进行房屋基础建设,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2017年3月,执法人员再次到场,发现当事人未履行停工且继续强行抢建,执法人员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3月某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2017年4月,执法人员复查现场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立即申请对该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案件定性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抢建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工后拒不停工,强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办案单位决定于2017年4月某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本组文/图 本报记者关 云 通讯员梁玉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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