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小区伤人物业公司或担责 今日惠州网“法治在线”聚焦文明养犬避免涉狗纠纷

东江时报 2018-12-26 08:56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客法治在线聚焦“关注文明养犬,避免涉狗纠纷”的主题,与广大网友一起交流。《东江时报》记者杨建业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蔡伟健 近期,文明养狗的问题成为市民间热议的话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人狗发生冲突的几率也越来越大。市民该如何文明养狗?遇到狗伤人等事件该怎么办?昨日,惠州报业传媒集团今日惠州网法治类视频栏目——法治在线,邀请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林建源律师以及其同事丘志华律师,一起来针对“关注文明养犬,避免涉狗纠纷”的主题,与广大网友一起交流。

养狗法律纠纷主要包括4类

养狗主要涉及什么法律呢?“随着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了养犬的法律纠纷呈多样化。”林建源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因为狗与狗之间互咬,或者狗咬伤他人的宠物引发的财产纠纷;第二种是因为行人避狗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纠纷;第三种是因为狗在电梯或者是小区内随意排泄粪便,如果物业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物业纠纷;最后一种是有些居民楼道内养犬,在深夜狗的叫声过大引发扰民纠纷,这些纠纷也是现在比较常见的。

林建源表示,目前,关于养狗涉及的法律,我国是没有专门的养犬法律规定,主要是散落在其他法律或者地方立法当中,这里主要是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两部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当中第78、79、80、82、83等多条规定提及了饲养动物损害后需要负责任的情况。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从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上看狗主人的责任和义务问题,丘志华介绍,法律对养犬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是现行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按照以上两部规定,首先在饲养犬只对他人影响的层面上,饲养者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作息,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带犬只出现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的公众场所或人流较多的非公共场所时,应当对犬只做好拴绳、带嘴罩等防护措施,以防犬只误伤他人;其次,就饲养犬只自身行为上,饲养者养犬,不得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不得遗弃犬只、对死亡的犬只尸体妥善进行无害化处理;再者,就养犬与公共环境的关系上看,饲养者带犬只外出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等。

建议地方立法推动文明养犬

惠州市在2010年出了相关规定办法的试行,但是这个地方性法规至今已经失效三年,随着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惠州市也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对养犬行为进行一个立法规制。”林建源建议,虽然没有法律,但我们可以从《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对于饲养动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包括对养犬区域的划分,免疫与登记,还有养狗人的法律责任,还有对于流浪和无主犬的收留和领养。还有文明养犬的一些行为规范,进行具体的规制。这样可以通过地方性的法规推动文明养犬,从而促进养犬的人群与不养犬的人群和谐相处。也可以减少或者消除不文明养犬对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和谐相处的隐患。同时我们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之后相关程序层面就要落地实施,同时加强对文明养犬的普法宣传的工作。

流浪狗伤人如何找责任人

实际上,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流浪狗,那无端被流浪狗咬伤了,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丘志华针对这一问题回应,对此可以从四个角度找相应的责任人。流浪狗的前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点就是根据司法实践,形成长期规定喂养事实关系的喂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个就是在小区内被流浪狗所伤,物业若有过错应担责,流浪狗如果能够找到主人就由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找不到流浪狗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区内的流浪狗有没有进行管理和驱使,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对相应的过错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个就是在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被流浪狗咬伤怎么样确定相应责任的问题。公共场所的流浪狗大部分寻找不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寻找无望的情况下,可要求车站、广场、公园等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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