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村(组)级财务行为 惠东为农村财务管理“定规矩”
南方日报讯(记者/乌天宇)“土地被征收,是否会被提前通知?”“村里开发的土地收益分配情况如何知晓?”……近年来,随着惠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近日,惠东县发布了《惠东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加强该县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村(组)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
集体经济预决算:对执行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决算管理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如实反映并进行分析。其中,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收入内容须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补助收入等;而年度综合预算编制的支出则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等。对于筹资、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应实行“一事一议”单项预决算。
《制度》同时要求,镇财政所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的编制过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专项检查,对年终决算审核。对于预决算制定的内容及超出预算核定额度的开支等都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三资”使用: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批
农村的资金、资产、资源是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三资”使用更加合理,《制度》提出,“三资”的出租出让、抵押、担保、承包支出应由受到村内三个层次的审批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其中,第一层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联审联签,第二层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集体审批,第三层则是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讨论同意。
在债权债务管理方面,《制度》明确,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单位或个人,确须出借的,1000元以内由须经过第一层审批流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须经过第二层审批,超过3000元的须由第三层审批,同时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前欠未清不得再借。
票据报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委员签字
《制度》要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同时,相关经济活动也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其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理财监督,应每周安排1至2天进行,按照审单后报销入账原则,对支出票据进行逐笔审核,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加盖印章后方可报销。对于收支业务有疑问的,有权利要求相关人员解释,对解释有异议的,可向镇财政所或镇政府反映报告。
此外,对外支出发生时,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以白条单形式抵库入账;同时,支出票据应在一个月(季)内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季)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不得再审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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