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涉黑组织首犯判死缓限减刑 惠州中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东江时报 2018-12-10 09:35

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案一审宣判,3人被判死缓,其余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

肖某辉、黄某等5人受审,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9个月不等。

一个重大犯罪团伙在惠州潜伏20余年,作恶多端,先后背负4条人命,团伙头目“前仆后继”,最终该黑社会组织头目严少亮七罪并罚被判死缓,还被限制减刑,成为广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涉黑案例。这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缩影。

今年以来,惠州中院及各县区法院,先后依法审理了严少亮等15人重大黑社会案、张伟良等27人涉黑案、公安巡警指导员充当恶势力“保护伞”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对扫黑除恶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典型案例

扫黑

一涉黑案件3人被判死缓 重刑率达73.3%

严少亮等15人重大黑社会案一审中,从被告人量刑情况看,3人被判处死缓,且其中首犯被限制减刑,是广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涉黑案例,另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该案中重刑率达73.3%,是近年来涉黑案中重刑率最高的案件。此外,15名被告人全部被没收财产或并处罚金,充分发挥罚金刑作用,切实斩断黑恶势力的经济链条。

案情 曾为争夺赌场地盘砍杀他人

惠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起,黄荣辉在惠州市惠城区开设“啤酒机”赌档和挂靠东江典当行放高利贷,后以赌档和典当行为依托,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严少亮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8年3月10日,因争夺赌场地盘发生矛盾,黄荣辉团伙成员被江李华团伙绑架,黄荣辉、严少亮等人为挽回江湖面子,决定报复江李华,严少亮提供了一支长枪,黄荣辉提供一支手枪、一支猎枪、若干砍刀及一辆车等作案工具。3月30日,由团伙成员跟踪江李华,开车将其撞倒后,持枪射击,团伙成员将江李华抬上车后在一路段抛下,并砍击其手脚后逃离。当晚,江李华被路人发现时已死亡。

2000年,黄荣辉因病死亡后,严少亮接续领导该组织,并逐渐形成了以张荣青、陈辉、张家宝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团伙成员为垄断惠阳地区玉米芯行业,低价向农户买入,高价向广西商贩卖出,决定以典当行的名义参与合作,团伙成员统一食宿,并在惠阳一带巡逻,不准外地人来收购,对前来收购玉米芯的外地商贩进行恐吓和驱赶。同年7月,将前来收购玉米芯的李某信、李某强等人打伤、车辆砸坏;8月24日,李某强、李某伟、宋德勇等5人开车向农户收购玉米芯时遭团伙成员追赶、逼停,随后,多名团伙成员持刀砍击,造成宋德勇动脉断裂大失血当场死亡、李某强等人全身多处受伤。

严少亮等人还先后设立惠州市康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市泰尚实业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为其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工具、经费、报酬和作案后的庇护场所;为获得工程项目资源,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等随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为完成工程项目,破坏他人公私财物等;为索取债务,实施寻衅滋事致使他人不能正常经营、生活等,或非法拘禁他人,在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一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判决

首犯七罪并罚获死缓 限制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少亮无视国法,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参加有组织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后又组织、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纠集多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严少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被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吸收,对严少亮应按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数罪并罚。其他被告人均应按各自参与的罪行数罪并罚。

惠州中院依法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严少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陈辉、张家宝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少亮等12人提起上诉。

除恶

开车“碰瓷”实施抢劫敲诈 5人获刑

路遇轻微交通事故,不少人会为了省事选择私下协商解决,但没想到这竟成为恶势力团伙的可乘之机。肖某辉、黄某等5人,通过驾驶车辆故意刮碰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案情

开着宝马皇冠制造“事故” 威胁恐吓强索财物

博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博罗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肖某辉、黄某、廖某威、吕某龙、温某明等人纠集在一起,驾驶自有或租用的宝马、皇冠等套牌车辆,分别在博罗罗阳、福田、公庄等镇,趁着被害人变换车道、超车时驾驶车辆刮碰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在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被告人肖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肖某辉、黄某、廖某威、吕某龙、温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其中,肖某辉参与9起涉及金额为1.95万元,黄某参与4起涉及金额为7200元,廖某威参与3起涉及金额为7900元,吕某龙参与两起涉及金额为5800元,温某明参与1起涉及金额为4600元。

判决

团伙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头目获刑4年9个月

博罗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辉纠集黄某、廖某威等人形成一个共同犯罪的组织,专门实施以驾车“碰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的财物,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由肖某辉驾驶车辆制造“事故”,并负责选择作案目标等,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属首要分子。黄某、廖某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予以配合,且均多次参与作案,属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肖某辉、黄某一伙的行为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团伙实施的犯罪应予以严惩。

今年11月22日,博罗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肖某辉、黄某等5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作案车辆予以没收。

相关链接

这些黑恶势力

要重点打击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打击这些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本版文图 《惠州日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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