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力赔偿 原告获司法救助 惠城检察院率先将公开答复机制引入国家司法救助
“感谢检察官,感谢检察院的司法救助,这面锦旗是我们全家的心意……”日前,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该院一楼听证室对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举行公开答复会,当场向周某宣布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会后,周某将一面写有“人民检察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这是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将公开答复机制引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
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今年3月16日10时,周某因之前纠纷,在惠城区某工业区被犯罪嫌疑人邱某持水果刀刺伤胸部、背部,持斧头砍伤右手手臂。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因伤势过重,转到市第三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今,周某仍欠上述医院医疗费2万多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未对周某进行赔偿,也明确表示无能力进行赔偿。
此外,周某夫妻两人收入不高,除支付小孩读书费用外,还需赡养两位60多岁的老人,家庭生活较困难。案发后,周某身体和精神状态不好,逾半年无法工作,其妻子为照顾其生活暂停工作两个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官主动告知案件被害人可申请司法救助
10月9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该案的被害人周某可能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主动向其送达了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可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并将该线索移送控申科。
得知这一信息后,周某看到了一丝希望。10月15日,他向惠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 《司法救助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决定受理。
为全面调查核实申请人因犯罪侵害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以及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事实,控申科工作人员多方走访核实。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金2.6万元
10月25日,经申请人同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代表对周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举行公开答复会。
在公开答复会上,承办人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是缓解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且实行一次救助的原则,并鼓励申请人勇敢面对困难,尽快走出困境,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受邀人员还向周某提供了申请社会救助的一些建议,进一步解决申请人后续治疗和康复问题。
大家经过讨论后,均表示同意该院对周某给予司法救助决定。10月29日,周某领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2.6万元。
据了解,今年以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共对4名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本组文字 本报记者马海菊 郑国瑞 彭红霞 通讯员余党政 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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