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不合法或未进行修改完善的,区政府不予作出决定

南方日报 2018-11-15 07:02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日前,惠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惠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予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10个方面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与调整,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其他需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规定》同时指出,人事任免;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的制定;表彰奖励;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这些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每年3月底前编列成目录

惠城区法制局是惠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承担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区法制局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凡需要通过公众参与、组织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相关程序未完成前,区法制局不予以合法性审查。

每年3月底前,惠城区政府办公室将当年度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编列成目录,转交区法制局予以实施。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的日常性工作业务、一般政府合同以及向区政府报送的工作方案、意见建议、请示报告等事项,不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畴,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把关,区法制局不予以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予作出决定。

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查论证

《规定》提出,区法制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情况复杂或区法制局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或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以研讨会形式进行法律论证的方式。

区法制局对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可向区政府提出建议提交政府审议、或建议提交政府审议但需完善部分内容,如果决策超越政府法定权限、内容或者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区法制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区法制局要求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中止,待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补齐材料后继续计算审查期限。区法制局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法制局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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