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国家A级旅游景区有奖 获评5A级景区奖励200万元

惠州日报 2018-11-08 09:00

本报讯 (记者黄宇翔 通讯员郭文斌)为全力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全国旅游标准试点单位创建工作,日前,龙门县出台《龙门县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龙门县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办法》,并于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其中,《龙门县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是惠州市首个制定实施的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就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其适用龙门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创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新创建的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申报单位须是在龙门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并属地纳税。

“随着全域旅游的不断推进,旅游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旅游业已成为拉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型产业,此次出台的《奖励办法》明确了在龙门创建旅游品牌的奖励标准,这对旅游企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对全域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龙门县旅游局负责人介绍,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而奖励资金必须用于获奖励单位的硬件设施建设与宣传推广方面。此外,参选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以及有环保违法、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资金。

●奖励标准

一、《奖励办法》实施起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

二、《奖励办法》实施起被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省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

三、《奖励办法》实施起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证书。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

(四)企业的上半年完税证明(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

●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获得品牌后向龙门县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县旅游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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