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将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拟增加住院护理补贴保险200元/天

南方日报 2018-11-06 07:03

制图:周美霞

日前,《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是在“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调整的,拟增加住院护理补贴保险200元/天。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

●南方日报记者廖钰娴

30种重疾纳入保险范畴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保对象为惠州市户籍、年满45岁的失独父母以及惠州市户籍、独生子女(或合法收养)伤病残家庭户,其中,前者须持有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一方符合统计一方,双方符合统计双方;后者则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病残等级在四级或四级以上,包括独生子女(或合法收养)伤病残后经批准生二孩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障金额为20万元/户,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障金额为1.5万元/人。此外,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严重帕金森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中风后遗症等30种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或多种,则每户可获3.6万元的保障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的《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200元/日的住院护理补贴。根据《征求意见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日(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每日200元的标准给付住院护理补贴,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最多90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180日。

参保对象本人不需承担保费

据悉,新的《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于保障计生特殊家庭的保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出资,为本市户籍年满45岁的失独父母每人购买一份430元的计生综合保险,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或合法收养)伤病残家庭每户购买一份430元的计生综合保险,参保对象本人不需承担保费。

《征求意见稿》明确计生综合保险保障期为一年,即每年购买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每年参保对象的申报时间、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9月1日,在此之前参保对象需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办理参保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快速理赔,简化理赔手续。其中,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小额赔款,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兑现赔付;5000元—10000元以内的理赔案件,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兑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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