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拒不执行被判刑 惠阳法院通报两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东江时报 2018-10-25 08:35

惠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东江时报》记者匡湘鄂 通讯员杨燕珍 摄

东江时报讯 昨日上午,惠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惠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两案中的被执行人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八个月,且被判刑前都先将债务偿还完毕。

惠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6年4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部署开展了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是接受第三方评估验收之年。当前,惠阳法院在举全院之力投入决胜基本执行难战役中。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是重要手段。而对被执行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是强制措施中最强硬的手段。自2015年以来,该院已审理拒执犯罪案件4案5人。目前,该院还将2宗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被通报的两宗案件的主审人李晓理副庭长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后,民事责任尚未履行完毕的,仍然需要履行民事责任,并不能够以坐牢代替还钱。

据了解,近年来,惠阳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保持严打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2016年至2018年第三季度,共司法拘留被执行人112人,移送追究拒执罪2人;同时全方位加强信息曝光与信用惩戒,共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平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691人(个),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

1

被司法拘留仍拒不还钱

被告人文某云是深圳市某锂电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下半年,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了锂电池采购合同,后因该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王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惠阳区人民法院。

该院根据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该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及查封其机械设备。2015年7月22日,该院判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上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表,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转移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法院通知被告人文某云,其拒不到庭也不提供查封机械设备的下落情况。

针对以上拒执行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文某云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深圳市某锂电池有限公司仍拒不执行。该院遂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惠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经网上追逃,被告人文某云被抓获归案。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文某云家属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13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被告人文某云表示谅解。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3日以被告人文某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深圳市某锂电池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文某云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

2

将涉案车辆隐藏拒不退还

被告人林某亮与李某伟、李某科汽车买卖纠纷一案,惠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林某亮将其向第三人熊某云购买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及该车行驶证返还给李某伟、李某科。

判决生效后,林某亮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伟、李某科于2009年7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林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传唤被告人林某亮到庭,林某亮拒绝到庭,并将涉案车辆隐藏,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该院遂将被告人林某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方式于2016年6月22日抓获被告人林某亮。

2016年9月2日,林某亮通过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义务。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被告人林某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组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匡湘鄂 通讯员杨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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